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今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图1)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营范围: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

  ☑注册登记:在工商部门,也就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仓储设施。

  主要储存的大宗商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另一类是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需注意:为了鼓励物流企业规模化发展,只有同一仓储设施的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6000平方米)的,才能享受优惠。也就是说,如果物流企业有几处分散的仓储设施用地,虽然面积累加超过了规定面积(6000平方米),也不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储存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

  ●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用地包括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同一仓储设施用地上,可以只有单一类型的设施,也可以是多种设施的混合。

  需注意: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办理优惠,此项政策延用以前的做法,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纳税人申报时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减免性质代码0010019909),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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